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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司法解释(二)解读系列02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签订合同的效力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14
原创 建设工程业务部 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规定。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的理解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主要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义务主体是建设单位,因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在发包人,如果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发包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注意把握合同效力补正的时间节点为“起诉前”
  所谓合同效力补正理论,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
  合同效力补正的法律后果是使原本无效的合同发生效力上的转化,成为有效合同。
  合同效力补正理论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实践的总结在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合同效力补正的时间节点没有统一标准,不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应注意区分。
 
  3、合同效力是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合同的效力问题,关涉合同的价值判断,对合同的效力和性质认定不必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是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关键和首要问题,即使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亦应依职权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效力,且不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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